The Evolution of the Criteria of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e Heritages
史晨暄
SHI Chen-xuan
摘要:围绕《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概念,对1977年至今以来不同版本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世界文化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修订过程进行研究,分4个历史时期梳理了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评价标准、真实性和完整性条件、特殊类型遗产列入导则的主要变化,分析了标准修订的进步与局限,归纳了导致标准修订的因素,并探讨了标准修订对于不同相关者所产生的意义。
关键词:历史遗产保护;评价标准;研究;世界遗产;文化遗产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d the revisions of the criteria of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e heritages in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t classified the revision process into four periods, and analyzed the major changes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evaluation criteria,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 plus the guidelines for special heritage type in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It illustrated the reasons and effects of the revisions, and discussed the meanings of the revisions of criteria.
Key words: Historic Conservation; Evaluation Criteria; Research; World Heritage; Cultural Heritage
世界遗产保护运动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称教科文组织)倡导的国际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活动。它基于各国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下称《公约》)的尊重,吸引了近两百个国家的参与。“世界遗产”运动的目标是建立“有代表性的、平衡的、可信的《世界遗产名录》(下称《名录》)” ①,也由此建立世界和平与文化间对话。它逐渐成为一种文化的象征,促进缔约国重新认识自己的文化和自然财富,并从中感受到荣誉和信心。
世界遗产概念的核心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也是倍受瞩目的世界遗产评选活动的标准和依据。要理解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本质,对其评价标准的历史研究必不可少。本文侧重对其中文化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价标准进行研究,回顾并分析了这一组标准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1 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的制定
1.1 《公约》中的文化遗产概念
1959年埃及决定在尼罗河上建造阿斯旺水坝,危及努比亚地区的古代遗址。为对其进行抢救,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国际保护运动”,强调了“人类共同的遗产”和“人类分担保护这些遗产的责任”这两个概念,以促进国际团结。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中也出现类似的观念,认为自然财富构成了一种遗产,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是必须的,并影响着人类的未来②。1965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提出了“世界遗产”概念,认为它“关系所有世界公民的现实和未来的利益”。这里的“世界遗产”概念包括有世界重要性的自然和历史地点。这些提案在1972年的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得到响应,教科文组织随即通过了《公约》,提出“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的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公约》中定义的文化遗产包括③: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限于《公约》制定的时代背景,其中文化遗产的定义不可避免的据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受到《威尼斯宪章》中“历史建筑”概念的影响,并以欧洲传统的文物(monument)概念为基础。文化遗产被更多的理解为艺术作品,而非复杂的人类生活的载体。同时,对于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分开定义,忽略了对文化与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认识。这导致《名录》对不同地区的代表性严重失衡,对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反映也不平衡。
1.2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仅从《公约》定义出发,世界遗产概念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很难满足不同时代的特殊需求。然而,《公约》作为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其条文需要具有一贯性,不能任意修改。因此,针对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具体细节,制定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并通过对其不断修订使得《公约》焕发新的生命力。
初版《操作指南》于1977年发布,其中即提供了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标准。从1977年至今,《操作指南》几乎每年修订,内容增加了10余倍。目前的《操作指南》中世界遗产评价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对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的阐释;评价“突出的普遍价值”的10条标准(包括评价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两种类型);列入《名录》必须满足的真实性、完整性条件;特殊类型遗产列入的导则。这四部分内容共同决定遗产项目能否列入《名录》。因此本文对评价标准的研究包括对这4方面同时的回顾。
1.3 最初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
1977年,经过教科文组织、ICOMOS、IUCN及缔约国多方建议和讨论,“《操作指南》起草委员会”发布了一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它反映了阐释“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一概念的困难。
按照《公约》定义,文化遗产评价标准要阐明“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几个方面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教科文组织自己曾指出,“每个民族的遗产都具有多样性,……在其中选出具有世界重要性的很困难。”④1977年《操作指南》将突出的普遍价值阐释为“对全世界人们具有普遍或者广泛评定的重要性、突出影响和价值”。其中文化遗产5条标准强调了艺术成就、杰作、世界性影响、非常古老、突出的历史重要性等含义,用以具体阐释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
标准1:项目应表现出独特的艺术成就,人类创造性精神的杰作;例如,像婆罗浮屠一样的建筑物,像吴哥窟一样的建筑群,或者像帝王谷一样的遗址。
标准2:项目应该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归结于它跨越世界的一个时间范围或者在一个文化区域内的影响,在建筑、纪念性雕刻、花园和景观设计方面作用于后来的发展,联系到艺术或者人类居住区,例如,建筑物有罗马的帕提农神庙,建筑群有墨西哥的普埃布拉广场,遗址有沃克斯的城堡和花园。
标准3:项目应该独特,或者极端珍贵,或者非常古老,包括传统建筑风格,建造方法或者人类居住区有特点的实例,尤其是当它们本性脆弱、并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或者经济变化下将要消失。例如建筑有印度尼西亚长屋,建筑群有马里的多贡村,遗址有马丘比丘。
标准4:项目应该是一种建筑物类型的最有特点的或者最重要的实例,这种类型代表了一种重要的文化的、智力的、社会的、艺术的、技术的或者工业的发展,例如:建筑物有玛雅金字塔,建筑群有列宁格勒城市中心,遗址有阿维拉城墙。
标准5:项目应该有最重要的联系,关于具有突出的历史重要性的人、事件、哲学或者宗教。例如,建筑物有伯利恒的耶稣诞生教堂,建筑群有麦加的圣殿、麦地那,遗址有人类第一次登月航行的起飞点肯尼迪角。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自然遗产标准中也包含了许多文化元素。1977年的《操作指南》中标准7(自然遗产评价标准)中曾加入了对“特殊自然美”的衡量,涉及哲学概念,从而与文化价值建立了联系。随后的修订中这条标准又增加了衡量“自然和文化元素的特殊结合”,进一步跨越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分界,但在1994年的修订中被删除。关于地球演变历史的标准8(自然遗产标准)阐释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融合在一起阐释了史前人类出现的地方”。标准9(自然遗产评价标准),曾在针对“地质过程”、“生物演变”之外引用了“文化演变”的概念,并将其阐释为“人类文化演变也会被那些阐释了‘特殊的人类活动与其发生的生态系统的长期的连续的互动’的项目(例如菲律宾依富高的梯田农业景观⑤)所证实。”后来的修订中将“文化演变”明确为“人类与他的自然环境的互动”,并同地质过程、生物演变并列。1994年的修订中将“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删除。
可见,当时的文化遗产标准按照《公约》定义强调了建筑群与周边的景观、遗址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当时的自然遗产评价标准也曾包括自然环境和人的互动、生物和文化演变等内容,并且特别强调在申报时,自然地区应该被扩展以包括源于或者受影响于那个自然环境的文化文物或者遗址;包括文化文物或者遗址的地区也应该被充分的扩展来包括那些形成它们原始背景环境的自然景观或者经过人类改变的景观。可以看出,按照标准的本意,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套标准的提出,导致了理解中的误差。
2 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的修订
《操作指南》中的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由ICOMOS建议、《操作指南》起草委员会制定,而后由世界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不断修订,并且融合了世界遗产专业咨询机构(ICOMOS、ICCROM、IUCN)以及若干国际专家会议、缔约国的意见,形成不断进化的过程,反映出世界遗产保护观念、尤其是对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的认识的变迁。
2.1 1978年-1986年:历史城镇体现复合与多元
2.1.1 标准的主要变化
早期的世界文化遗产标准侧重“国际视角”、“最突出”等含义,强调一种绝对的、统一的比较,并且将文化遗产更多的理解为艺术品。伴随社会发展,教科文组织很快认识到文化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并通过将城镇类型遗产的列入《名录》表达了对这种更加宽泛的文化遗产感念的尊重。
这个阶段,标准2 提及了城镇规划类型,标准3则从“极端珍贵、古老”转变为“消失的文明的证明”,删除了原来提及的“传统建筑风格、建造方法或人类居住区”等范畴。标准4删除了“建筑实例”的界定,提出“建筑风格特征的组合”。新增加的标准5强调了作为一种文化的代表的“人类居住区的实例”。侧重遗产的精神价值的标准6则增加了限制,要求与其他标准联合申报。此外,这个阶段的修订中,增加了原来不存在的关于符合真实性检验的条件,即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检验”,特别提及了重建可以被接受。
同时,加拿大魁北克、巴西萨尔瓦多历史中心等项目的申报也推动了历史城镇类型申报导则的制定。委员会意识到,《公约》定义中没有提及城镇,只能在遗址和建筑群的概念中评估,原来的标准对于评价城镇也有困难,于是通过对城镇主题的全球研究发展出一种“特殊类型的申报导则”,并加入标准之中。
2.1.2 标准修订分析
这个阶段处于标准实施的初期,标准进行了较多的调整以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评价文化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6条标准以及真实性条件全部进行了修订,还增加了城镇建筑群作为特殊类型的申报导则。这反映出《世界遗产名录》建立初期的探索,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思路,以及特定时代的保护观念的影响。
城镇的代表性比起文物(monument)来难以衡量,因为它们没有像文物那样突出的特征,可以归结为某种特殊风格或建筑类型的代表。这恰恰联系到教科文组织这个阶段对文化复杂性的阐释。城市和单体文物的根本差别是,城市有多样和复杂的功能,是一种综合体,是多元文化的象征。同时,遗产保护领域的历史环境整体保护理论推动了对城镇类型遗产的认识,其中华沙历史中心的列入让真实性检验接受了“重建”的概念。
此外,城镇可能是活着的,其中有生活方式的作用,其保护和管理也需要特殊手段。伴随着这种类型的大量列入,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逐渐尖锐。这引发了教科文组织和文物保护领域对历史遗产与当代生活的关系进行一系列讨论,并启迪了下一阶段对文化景观这种“活的遗产”的认识。
通过标准的修订,《公约》定义的文化遗产类型被扩大,认识到文化遗产的复杂构成。不过由于《公约》定义中的欧洲基础、文物倾向和文化与自然的割裂,这个阶段《名录》已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这个阶段标准的修订没能从根本上矫正《公约》定义的局限。随着缔约国增加,《名录》在遗产类型的不平衡问题日渐加剧。
2.2 1987年-1991年:文化景观联系人与自然
2.2.1 标准的主要变化
这个阶段申报案例中出现了英国湖区、东南亚稻米梯田以及欧洲葡萄园等类型,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共识相呼应,并与地理学理论中的“文化景观”概念共同促成了世界遗产中文化景观类型的出现,推动了标准全面的修订。几条标准及真实性条件同时增加了对景观类型的适用性,最终增加了文化景观类型的申报导则,强调了“自然与人类的共同结晶”及“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的多样性”。
标准3增加了对“文化传统”的识别,标准4增加了“景观的突出实例”。标准5增加了“土地使用的突出实例”及“多种文化的代表”。标准6则强调了与“活的传统、观念、信仰、艺术或者文学作品”具有重要联系。
遗憾的是,文化景观被明确归入文化遗产类别,反而将自然遗产标准中“文化与自然因素的特殊结合的地区”删除。此外,针对文化景观这种特殊类型的大尺度文化遗产,将原来针对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条件也应用于文化景观。整个这一系列改变都使得世界遗产的10条标准严重向文化遗产倾斜,造成了此后《名录》上文化与自然遗产不平衡的加剧。
2.2.2 标准修订分析
通过这一阶段的修订,标准继续扩充了《公约》定义的遗产类型,并将其中“人与自然的互动的遗址”明确为文化景观类型,鼓励了对代表文化与自然互动的项目的识别,成为后来文化与自然标准合并的先声。文化景观作为城镇类型之后的又一类“活着的遗产”,改变了世界遗产概念中对“消失的文明”的侧重,使得标准增加了对文化传统的考虑,并启发下个阶段全面修订标准以强调“活的文化”。它反映的多种文化交叠的特征也推动了标准对文化间互动的认识。这些都为下个阶段标准的转变提供了启迪。
不过,文化景观标准的制度也带来负面影响。它被片面的归为文化遗产,还导致自然遗产标准中排除了人的因素,加剧了《名录》上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不平衡,并带来对《公约》定义的自然遗产更加局限的认识。这种问题在下个阶段对文化与自然关系的全面反思中被矫正,最终带来文化与自然标准的合并。
2.3 1992年-1999年:人类学主题融合普遍与多样
2.3.1 标准的主要变化
本阶段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理解有激烈的转变。伴随人类学理论被用于对“人类文化的普遍性与多样性”的理解,突出的普遍价值逐渐从“最好”的含义转向“代表性”概念,包容了文化多样性,反映了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普遍性寓于多样性之中”的理论。这带来标准的全面修订。
标准1摆脱了对“艺术性”的强调,单纯考虑“人类创造性”。标准2摒弃了对有影响力的“原型、标本”的侧重,转而考虑“人类重要价值的交流”。标准3从“消失的文化”扩展到“活的文化”,标准4增加了对科技发展的考虑。标准5增加了从自然遗产标准中删除的“人类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的代表”。标准6同样强调了“活的传统”。真实性检验考虑到《奈良文件》⑥的结论,考察的因素更加宽泛,包括了“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等因素,也提及了对于当地社区的精神和情感等方面,强调在特定文脉中遗产所表达的文化价值。这个阶段为增加《名录》代表性,识别的低代表性较低的类型,还进行了“遗产运河”、“遗产线路”的主题研究,导致下个阶段《操作指南》中特殊类型申报导则的增加。
2.3.2 标准修订分析
这个阶段标准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这来自前一个阶段的对全球遗产类型研究的结果。对于人类学理论的借鉴也促进了世界遗产观念的革新。通过标准的全面修订,所有标准的适用范围都得到扩充,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标准对消失的文明、艺术杰作、文物类型的侧重,包容了不同文化的视野。这使得下一个阶段《名录》对不同地区遗产的代表性略微改善。
冷战结束的社会背景也深刻影响了这个阶段教科文组织的政策。为促进文化间的互动,教科文组织开展了“文化间对话之路”项目。这与遗产保护领域的历史廊道概念契合。在圣地亚哥朝圣线路列入《名录》的契机下,委员会通过主题研究发展出世界遗产的文化线路类型并修订了标准,制定了遗产运河、遗产线路的申报导则。
不同文化的对话也带来对真实性概念新的认识。奈良会议及其引发的讨论,融会了不同地区的理解。人们逐渐认识到,真实性联系到文化身份,只有维持对文化特性的真实表达,文化的创造力才能被发挥和延续。由此,真实性检验参考的要素被大大扩充,促进了对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保护伦理的国际理解。
这个阶段,文化与自然遗产标准合并,总共10条,不再分为“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标准,这打破了《公约》定义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割裂,是整个标准修订历程中根本性转折。它既是对文化景观概念更深刻的理解,又引发了对文化与自然互动进一步的思考。这种思考促使人们认识到全人类面临的生存挑战,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并启迪了下一个阶段对世界遗产的新认识——世界遗产应该贡献于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合并的标准只作了最小的文字修订,虽然名义上融为一体,但实施中无法理解其变化。这有待在进一步的修订中继续发展。
2.4 2000年以后:整体价值贡献于可持续发展
2.4.1 标准的主要变化
这个阶段,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理解以“独特性”为核心,强调由于独特而“超越了民族界限”,并且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考虑到对“当代和后代”共同的重要性。标准5在“土地使用范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海洋利用”类型。标准6则去除了“必须与其他标准联合使用”的限制,得以更好的评价与精神价值相联系的遗产。为尊重不同文化的独特性,真实性检验强调了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将文化和自然遗产置于特定文脉中考虑的必要性。完整性条件则被同时用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强调“活的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维持,以及自然遗产区域与其中的人类活动的协调。
同时,《操作指南》将以前逐渐发展的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文化景观、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均归为特殊类型遗产,并明确提出会随“全球战略”和主题研究中新类型的增加而继续扩充。
2.4.2 标准修订分析
标准修订的最后一个阶段,条文尚未发生很大的变化。由于标准的修订比起观念的变革要远远滞后,许多新的认识尚未通过标准修订反映出来,不过已经显露出萌芽。新的世纪,可持续发展政策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委员会修订了标准,试图鼓励在《名录》上代表性较低的非洲、太平洋群岛等地区申报遗产,并以此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发展。“9 11”事件之后,教科文组织通过《文化多样性宣言》承认了价值观的相对性,强调文化的整体性,试图发展对于文化与自然、有形与无形遗产的整体保护方法。委员会轻微修订了标准使得《世界遗产公约》与《非物质遗产公约》建立了联系,并拓宽了真实性、完整性概念。这些都深刻影响到对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
3 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回顾
回顾标准的修订历程,标准修订较多的时期是制定初期的1977-1980年,以及全球战略制定的1994年以后。总体而言文化遗产标准的修订多于自然遗产修订,说明了评价文化价值的复杂性。早期的修订侧重于对《公约》定义类型的补充,相继将城镇类型、文化景观类型、线路类型作为特殊类型加入《操作指南》的标准当中,而1994年以后则明显侧重以标准的细微调整容纳更宽泛的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尤其是反映人类普遍共性的人类学方面的价值的评估。
通过对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的不断修订,《世界遗产公约》中定义的文化遗产类型得到不断扩充,“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一概念被反复的重新阐释,世界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不断深化, 在文化与自然遗产、有形与无形遗产之间建立了关联,探索了一种“整体的保护方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不同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名录》对不同文化的普遍代表性逐渐加强,遗产保护更多的与地方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
3.1 标准修订的原因
从整个标准修订过程可见,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既受到教科文组织“促进世界和平”这一根本宗旨的推动,又结合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还反映出不同时期各相关学科发展的潮流。通过扩充文化遗产的定义,教科文组织不断赋予文化遗产新的内涵,以回应不同时代的挑战。为了改善《名录》对不同文化、地区遗产的代表性,世界遗产领域又不断进行《名录》代表性分析,并识别在《名录》上没有充分体现的遗产类型、主题和地区,而后开展主题研究,并通过修订标准来鼓励上述类型遗产申报,从而矫正《名录》的不平衡。同时,特定的时代背景给教科文组织提出不同的挑战,促使它对国际关系、社会发展、文化的作用等问题不断反思。变化的社会背景和国际共识也通过缔约国、咨询机构的意见渗透到世界遗产研究领域。加之历史学、人类学、环境保护尤其是遗产保护等专业领域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概念提出新的理解,共同推动标准的变化。
3.2 标准修订的意义
标准修订是对《公约》定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的不断解释。突出的普遍价值是人赋予的,是相对的、变化的。评价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是相关者对特定时代问题的创造性回应,永不完结的再创造过程。它对于不同的相关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教科文组织,《公约》赢得的众多缔约国促进了人类团结与世界和平;相关者对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的探讨有助于人类普遍价值观的建立。对于遗产保护专业领域,标准修订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教科文组织政策相连接,促进了保护观念的互动与革新,也给就保护问题展开文化间对话提供了机会,带来对保护方法新的认识。对于缔约国,标准修订传播了新的遗产观念,也容纳缔约国对其概念不同的理解。缔约国通过国际对话使其文化特性被理解,赋予标准更丰富的内涵,发挥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力并发展自己的文化。遗产地则带给缔约国社会文化和经济的繁荣,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
总体而言,通过标准修订,《公约》与新的时代产生互动,文化间更好的交流和对话,相关者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并对遗产、价值观、文化和自然、人类生存和发展不断反思。这些都使标准修订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释:
①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94年提出“全球战略”,是对早期“全球研究”的发展。它通过各种框架分析《名录》的代表性,识别《名录》的空白和低代表性的遗产类型或主题,而后修订评价标准来鼓励这些类型的遗产申报,同时促进更多国家缔约并提交《预备名录》。它的目的是建立“有代表性的、平衡的、可信的《世界遗产名录》(A Representative, Balanced and Credible World Heritage List)”。
②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方文件Evaluation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编号Whc92-conf002-3) [R/OL] .[2012-01-07].http://whc.unesco.org/en/92/,1992.
③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第一条。“文物”的英文为monument,“建筑群”的英文为group of buildings,“遗址”的英文为site。下文中所有出现“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词的地方,除非特别标明,都指“monument”、“group of buildings”、“site”的含义。
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R].1968年12月31日.
⑤依富高的稻米梯田在1995年作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观类型列入《名录》,而依富高人在耕种、收获时吟诵的“哈德哈德圣歌”在2001年被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⑥此阶段的《操作指南》中真实性条件中直接引用了《奈良文件》,即“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 ( 1994年11月1日至6日. 日本) 通过的关于世界遗产真实性问题的《奈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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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晨暄/1979年生/女/北京人/满族/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2011年曾在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参与北京中轴线申报世界遗产文本编制工作(北京 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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